关于开展文明渔港创建考评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4-11-14 来源:农业部
为进一步推进文明渔港创建工作深入开展,构建渔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,农业部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近期开展文明渔港创建考评工作,公布新一批“全国文明渔港”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继续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
自2009年农业部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“文明渔港”、“平安渔业示范县”创建活动以来,全国共创建“平安渔业示范县”88个、“全国文明渔港”37个。通过“两个创建”,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,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,为构建渔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、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渔港是渔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,是渔船避风停泊的后方基地,也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托。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是平安渔业建设的重要内容。各级渔业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关渔港监督管理机构、经营管理单位,按照“制度健全、运行安全、管理规范、环境整洁、服务优良”的总体要求,继续广泛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。
各级渔业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,全面动员、广泛参与、深入创建、务求实效,进一步扩大参与度和影响面,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,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确保创建活动实际成效。将文明渔港创建与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紧密结合,保持创建活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,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,切实提高我国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水平。
二、组织做好“全国文明渔港”推荐考评工作
凡经农业部公布、按照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、符合“全国文明渔港”条件的沿海渔港,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报,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省(区、市)渔业、安全监管部门。省(区、市)渔业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渔港进行审核和考评,对总评分达到130分以上的,按照本省(区、市)渔港数量比例推荐(渔港数量在100座以上的,推荐不超过3个;100座以下的,推荐不超过2个),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推荐材料报农业部。
农业部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各地推荐的文明渔港情况,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开展审查工作。审查工作将以申报材料为基本依据,采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。审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,由农业部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公布获得“全国文明渔港”称号的渔港名单。
获得第一批、第二批“全国文明渔港”称号的渔港重新申报,由省(区、市)渔业、安全监管部门在考评阶段按照标准进行复评,并提出复评意见,与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。经评审仍符合标准的,由农业部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新公布;对工作严重滑坡、群众意见大,或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,已不符合标准的,将撤销其“全国文明渔港”称号。
“全国文明渔港”推荐材料包括:“全国文明渔港”申报表(附件1);“全国文明渔港”考核表(附件2);“全国文明渔港”申报综合材料(渔港基本情况,包括渔港建设、制度建设、监督管理、经营服务、环境卫生、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,以及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开展情况,附渔港图和渔港港章,有关摄影摄像资料等)。
各级渔业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文明渔港创建考评工作,加强组织领导,严格考评标准,推荐出真正符合标准的文明渔港。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,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,为保障渔业安全生产、促进现代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。
2014年11月6日